2012年5月24日,調查機關發布年度第26號公告,公布調查初步結論,認定被調查措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構成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
公布調查初步結論后,商務部繼續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的規定進行調查。現本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并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被調查措施是否構成貿易壁壘做出最終結論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申請人。
2011年10月24日,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向商務部提交了貿易壁壘調查申請,請求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其現有會員包括國內可再生能源生產和出口企業,符合《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五條關于申請人資格的規定。
(二)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主張,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扶持政策,包括美國政府《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中的購買美國貨條款、華盛頓州的“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違反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下應當承擔的義務,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和限制,降低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力,影響中國向美國出口可再生能源產品的貿易總量,構成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
申請人請求調查機關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進行貿易壁壘調查,并與美國政府進行磋商,要求其取消對可再生能源產業采取的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內容的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三)立案公告。
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五條關于申請人資格的規定,且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符合《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六條、第七條關于啟動貿易壁壘調查所要求的申請書內容及有關證據的規定。根據審查結果,調查機關于2011年11月25日發布年度第69號公告,決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進行調查。
(四)立案通知。
立案公告發布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美國駐華大使館和申請人,并將立案公告及申請書送至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供 利害關系方查閱。
(五)利害關系方評論。
調查機關在立案公告中邀請利害關系方及公眾對調查相關問題發表評論,并給予30天評論期。2011年12月23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駐華大使館提交的《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對2011年11月25日發起的貿易壁壘調查的意見》,美國政府就獲得申請書及附件材料的便捷性問題提出意見。調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美方意見予以考慮,向美方提供了申請書及附件的電子文本。其他利害關系方及公眾未向調查機關提交評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