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Horns Rev II 風電場,丹麥企業東能源以0.52 丹麥克朗/ 千瓦時的上網電價中標特許經營權,該電價適用于10TWh(100 億千瓦時)發電量(相當于約50000 滿負荷運行小時)。其后生產的電力則必須執行實時市場電價。Rødsand II 項目的中標企業是瑞典E.ON AB,中標電價為0.63 丹麥克朗/ 千瓦時,適用于10TWh(100億千瓦時)發電量(相當于約50000滿負荷運行小時)。Anholt 項目的中標電價為1.05 丹麥克朗/ 千瓦時,適用于20TWh(200 億千瓦時)發電量(相當于約50000 滿負荷運行小時)。
2015 年初,Vattenfall 以0.77丹麥克朗/ 千瓦時[ 前20TWh(200億千瓦時)發電量] 的電價贏得了Horns Rev III 項目的特許經營權。這一電價顯著低于Anholt 項目,被視作在面臨各種挑戰的北海地區的標桿性電價。
2016年 , 丹麥又進行了兩輪競標。第一個項目是35 萬千瓦的2 個北海近海項目,Vattenfall 以0.475 丹麥克朗/ 千瓦時[ 前17.5TWh(175 億千瓦時)電量] 的電價中標,明顯低于《能源政策協議》預期的0.7 丹麥克朗/ 千瓦時。
第二個招標結果于2016 年底揭曉,位于波羅的海的KriegersFlak項目再次刷新了海上風電電價紀錄,Vattenfall 以0.372 丹麥克朗/ 千瓦時的電價贏得30TWh(300 億千瓦時)電量合同。
海上風電場規劃
丹麥轉向海上風電開發的一個主要驅動因素在于,陸上風電場址可用的土地資源不足,但其廣闊的淺海水域有著豐富的風資源。自1991 年起,在充分考慮了發電量及積累的經驗后,丹麥政府開始有意識地在東、西部海域部署了大型海上風電場。
1985 年,丹麥政府要求兩家大型垂直一體化(即擁有發電、輸電/ 配電所有權)的電力公司建設大型海上風電場,以積累相關經驗。
此舉的另外一個目的是研究大型海上風電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為此,針對風電場的環境監測項目也同期開展,包括調查各種海上狀況,即不同鹽度、洋流和潮汐,不同物種所在地、棲息地及對遷徙模式的影響等。所有信息均以英文向公眾披露。
通過開發丹麥東、西部的兩個試點項目,電力公司履行了其建設海上風電場的義務。試點項目分別位于北海和波羅的海,也有助于丹麥獲取東、西部輸電網在以下兩個方面的經驗:處理海上升壓站平臺的并網問題;電網系統運行,即應對風電的間歇性。
大型海上風電場往往遠離主要負荷中心,且被并入人口稀少地區的輸電網。其產生的電力必須能夠長距離地輸送出來。在確定場址時,需要利用空間規劃方法,同時考慮并網線路及其他相關方面。
在2007 年發布的“富有遠見的丹麥能源政策2025”中,丹麥政府制定了通過風電開發戰略規劃增加風力發電量的目標。戰略規劃包括為丹麥風電發展制定良好的空間規劃框架,推廣陸上和海上示范試點項目,起草海上風電基礎設施規劃。
一、海上風電場海洋空間規劃
盡管是一種頗具吸引力的替代能源,但海上風電開發應基于全面、審慎的規劃。
在建設風電場時,必須考慮所在地的自然和人文環境。因此,有必要利用規劃系統來顯示海洋空間承受的壓力程度。規劃中的很重要一點是,識別眾多的海洋相關利益,并嘗試減少相關影響。這是確保在尊重環境與其他海洋用戶的同時,恰當進行海上風電場選址的唯一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