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鼓勵電力用戶自愿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電價按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加上電網平均輸配電價執行。
第三章費用支付和分攤
第十二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國家投資或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高于當地省級電網平均銷售電價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等,通過向電力用戶征收電價附加的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向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服務范圍內的電力用戶(包括省網公司的躉售對象、自備電廠用戶、向發電廠直接購電的大用戶)收取。地縣自供電網、西藏地區以及從事農業生產的電力用戶暫時免收。
第十四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按電力用戶實際使用的電量計收,全國實行統一標準。
第十五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計算公式為: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總額/全國加價銷售電量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總額=Σ〔(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當地省級電鋼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電網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當地省級電網平均銷售電價×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售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費用〕其中:
(1)全國加價銷售電量=規劃期內全國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售電總量-農業生產用電量-西藏電網售電量。
(2)電網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規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廠用電量。
(3)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經營成本×(1+增值稅率)。
(4)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費用,是指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以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為依據。在國家未明確輸配電成本前,暫將接入費用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中計算。
第十六條按照省級電網企業加價銷售電量占全國電網加價銷售電量的比例,確定各省級電網企業應分攤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額。計算公式為:
各省級電網企業應分攤的電價附加額=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總額×省級電網企業服務范圍內的加價售電量/全國加價銷售電量
第十七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計入電網企業銷售電價,由電網企業收取,單獨記賬,專款專用。所涉及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務院規定的具體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調整周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條各省級電網企業實際支付的補貼電費以及發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與其應分攤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額的差額,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調配。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電力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批。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金額等有關資料,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不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和國家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及審計部門進行審查,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