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資助以下活動:
(一)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 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 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 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 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四條 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應遵循的原則:
(一) 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二) 鼓勵競爭、擇優扶持;
(三) 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點
第五條 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潛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熱、采暖和制冷,以及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是扶持發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實、油料水生植物等為原料制取的液體燃料。
第七條 建筑物供熱、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支持太陽能、地熱能等在建筑物種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重點扶持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發電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的其他扶持重點。
第三章 申報及審批
第十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國務院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組織專家編制、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國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進行申報。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需要申請國家資金扶持的,通過“863”、“973”等國家科技計劃(基金)渠道申請;農村沼氣等農業領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現已有資金渠道的,通過現行渠道申請支持。上述兩類項目,不得在發展專項資金中重復申請。
第十二條 地方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地方財政部門逐級向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委托相關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對使用發展專項資金進行重點支持的項目,凡符合招標條件的,須實行公開招標。招標工作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政府部門參照國家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招標結果,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送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額度審核、批復資金預算。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發展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按照申報程序報批。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優惠。
(一) 無償資助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強的項目。除標準制定等需由國家全額資助外,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供與無償資助資金等金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