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專家認為,用各省級電網標準來核算發補貼,補貼不足的部分再由國家基金撥付,會刺激各級地方政府盡可能地把補貼花在自己的省里。
林伯強表示地方政府的補貼是各省做主,而國家的補貼是以標桿電價為主,發一度電給予一度的補貼,并且補貼是間接性的補貼。發電站為大眾提供的電量里有火電和新能源電力,因為新能源電力具有節能環保性,國家鼓勵其更多上網才會補償電站,并不影響地方推廣陸地風電和光伏發電。如果地方想要進一步擴大規模,各省政府財政就要給予企業除去標桿電價補貼之外更高額的其他補貼。
此外,相關企業主提出,各省的補貼能否及時到位也是影響這兩者發電項目進一步推廣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現行的電價很難保證電站收益,現金流已經遭受影響,還要增加墊付補貼的財務成本,并且比例高達12%。盡快發放補貼才有利于標桿電價的調整。
事實上,補貼并不是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進行上網定價后的唯一利好,討論稿表明還將鼓勵各地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相關新能源項目業主和上網電價,但通過競爭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當地陸上風電、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水平。
蕭函表示,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相關新能源項目業主和上網電價一方面有利于各地的電價競爭,促進電價趨于合理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推進新能源的電力“平價上網”,擴大新能源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頻率,促進光伏發電、風電深入消費者生活。
另外為監督、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討論稿中要求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
劃分電價變動時間避免“搶裝潮”
當然為了確保相關行業市場的有序,討論稿明確劃出了電價變動的時間分界線。討論稿中所列出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備案核準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當年1月1日以前備案核準但于第二年1月1日以后投運的陸上風電項目和當年1月1日以前備案核準但于當年4月1日以后投運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當年的上網標桿電價。
行業內的人士將這一條政策解讀為是平滑的新增裝機曲線,是我國在新能源電價調整政策上很大的進步。風電項目是以自然年為節點,光伏項目是以4月1號為節點。如果光伏項目是2015年8月拿到指標,在2016年3月30號之前并網發電,那么享受2015年的上網電價,如果是2016年4月1號之后并網發電,那么享受2016年的上網電價。此政策充分考慮了這兩類項目的建設周期,以避免光伏企業在年底過度搶裝。
誠然,一旦各項利好都具備企業都想趨利,難免影響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如果“搶裝潮”發生雖然讓更多的企業在短期內取得了較大的收益,但從產業發展角度而言將會帶來其他問題。
如果企業發生搶裝對光伏產業會有較大的負面影響,一方面引起電站產業鏈的價格波動;另一方面為了趕工建設,電站所需要的設備無法保證質量因此電站質量也將存有隱患。蕭函認為,明確為市場劃分電價變動時間則意味著趕在2016年1月前完成電站建設時間較緊,建成后將實行新的標桿電價,或將不會發生“搶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