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美國一家聯(lián)邦上訴法院裁定,奧巴馬政府在審查一樁外資收購項目時侵犯了中資公司拉爾斯控股公司(Ralls Corp.)的合法權利,該公司應當被允許質(zhì)證。拉爾斯控股公司是中國大陸三一重工集團的子公司。
早在2012年9月,拉爾斯控股欲收購位于美國俄勒岡州海軍軍事基地附近的4座風力發(fā)電廠項目,但遭奧巴馬政府和美國外商投資委員會(CFIUS)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下令阻止。此后該公司便提出訴訟,指控奧巴馬政府越權。
據(jù)華爾街中文網(wǎng)報道,法院的裁決并非一定會改變Ralls交易的最終結果,美國總統(tǒng)也并不因此而失去否決這項交易的權力,只是白宮在做出最后決定以前,必須首先給Ralls一個向美國政府申訴的機會。一位資深律師向能豆君表示,三一只是得到了法官程序性的支持,得以重審給予三一更多正當程序上的權利,并無在實體問題上獲勝,也沒有在實質(zhì)問題上獲勝。不過,該裁決推翻了一位美國聯(lián)邦法官去年做出的奧巴馬政府勝訴的判決,可能迫使美國政府就其在國家安全審查中所用機密信息與企業(yè)展開更多對話。
Vinson & Elkins LLP的律師William Vigdor稱,該裁決將有助于給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的程序帶來一些透明度。該律師事務所在針對相關交易計劃的國家安全審查中代表相關企業(yè)。
據(jù)了解,中國聯(lián)想集團收購美國IBM公司的低端服務器業(yè)務也在接受CFIUS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