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針對《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所發布的六個電改配套文件,一經出臺即引起廣泛關注,社會各界對新一輪電改工作的進一步推進充滿期待。對配套文件進行梳理后可以看出,相關細則不但直面我國能源結構調整所面臨的挑戰,并且在目前我國電力市場機制還未建立健全的情況下,將成為我國電力行業進一步落實《可再生能源法》,解決棄風棄光難題,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的重要措施。
《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和《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堅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和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并明確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年度安排原則,使可再生能源電力擁有了類似于火電的“計劃電量”,是對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權的承認和保障。事實上,雖然《可再生能源法》和《節能調度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優先調度、全額保障性收購等原則,但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這些保障措施往往都只停留在紙面上。而且,在現有電力體制下,火電項目由政府審批,電價由政府確定,電量有計劃保證,這三者一方面賦予了火電事實上的優先權,另一方面又確保了火電的收益水平。一路在這種“保護”中走來,使火電企業認為只要項目建成就會受到“保護”。這可以部分的解釋為什么在火電已經嚴重過剩的情況下,各地火電項目還在“大干快上”。統計顯示,2015年上半年火電新增裝機2343萬千瓦,同比2014年上半年增長高達55.9%,與此相反是,2015年我國棄風電量或將達400億千瓦時。解決這一問題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取消上述保護,可以讓企業的投資決策更趨于理性,對“瘋狂”的火電是一種抑制,對扭轉不斷加劇的棄風、棄光現象也是必要的舉措。
此外,《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還提出推動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自備電廠發電,要求自備電廠根據自身負荷和機組特性提供調峰等輔助服務,并在風、光、水等資源富集地區,采用市場化機制引導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減少自發自用電量,增加市場購電量,逐步實現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發電。燃煤必備電廠與普通燃煤電廠一樣,并不擁有優先特權,理應參與調峰,平等履行社會責任,為節能減排做貢獻。
期待這些細則能夠盡快落地,使目前困擾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等關鍵核心問題早日得到真正解決。(本文作者為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委會秘書長,鑒衡認證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