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柳欽:財政補貼政策是最為常見的經濟激勵措施,形式多樣。除了財政補貼之外,主要還有以下激勵措施:一是,目標引導。制定發展戰略或發展路線圖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成功經驗。許多發達國家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思路是:國家制定一定階段的可再生能源的具體發展目標和計劃,在發展目標框架之下,制定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并通過市場經濟的手段鼓勵各界投資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二是,價格激勵。在不考慮常規能源的環境成本情況下,目前大多數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成本高于常規能源產品的成本,因此許多國家都采取了價格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三是,稅收激勵。稅收激勵是指在宏觀稅負既定的情況下,政府通過減少或增加某些經濟活動或某些納稅人的稅負,來達到調控社會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可再生能源稅收激勵也就是在納稅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政府通過稅負調整形成的利益激勵機制,調整或引導納稅人關于可再生能源的行為選擇。稅收激勵政策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對可再生能源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減免關稅、減免形成固定資產稅、減免增值稅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收入稅)等;另一類是對非可再生能源實施強制性稅收政策如碳稅政策等。四是,政府采購。在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初期,應加大市場開拓力度,把技術經濟性較好、節能效益顯著的可再生能源應用的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建立政府推動下的市場需求,消除市場障礙,拉動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投資需求。五是,信貸扶持。低息或貼息貸款等金融政策可以減輕企業還本期利息的負擔,有利于降低生產成本,但政府需要籌集一定的資金以支持貼息或減息,貸款數量越大貼息量越大,需要籌集的資金也越多。因此資金供應狀況是影響這一政策持續進行的關鍵性因素。
問:歐盟表示將采取市場措施來取代可再生能源補貼,將采取哪些市場措施?
陳柳欽:近年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成本已經大幅下降,歐盟范圍內對可再生能源普遍實施補貼的制度“造成了市場的亂象,增加了消費者的支出”。歐盟擬定這一新規定是為了結束造成市場亂象及高電價的不恰當“非法”補貼。未來,歐盟國家將更多地采取價格政策、競爭政策、投資政策、產業政策、金融政策、科研和產業化共同促進、出口鼓勵等等市場措施來推進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
問:歐盟取消可再生能源補貼遭到一些環保組織的批評,他們擔心這將延遲歐洲邁向清潔能源的腳步,他們的擔心是有道理的嗎?
陳柳欽:歐盟委員會發布的新規,逐步取消對太陽能、風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國家補貼,以確保“更具成本效益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這更傾向于讓市場占據主導地位,以試圖降低電價,增強可再生能源產業本身的競爭力。這符合可再生能源新興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律。多年來,歐盟國家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可再生能源運行管理體系,實現了競爭、透明的市場機制,不但為可再生能源參與能源市場競爭的能源補貼政策、配額制和綠色證書交易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平臺,也為跨區域輸送和消納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礎條件,使可再生能源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優化利用,大幅度提升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空間。因此,我們沒有必要擔心歐洲邁向清潔能源的腳步會放緩。
問:歐盟這一政策變化給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哪些啟示?
陳柳欽:一是,要完善現有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啟動國內市場、發展可再生能源是必要的,但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保持合理的規模,防止出現敞開口子補貼的現象。第一,采用以補貼定規模的辦法。第二,補貼規模應與經濟發展形勢相適應。第三,建立單位補貼額度逐年降低的機制。
二是,要擺脫可再生能源產業“政府補貼依賴癥”。財政補貼是對創業艱難的新興產業的一種扶持手段,但補貼僅是扶持可再生能源第一步。隨著技術的成熟、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及運轉穩定,財政補助就應逐漸減少直至取消。但政府有關部門在出臺相應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時并沒有明確補貼的初衷、持續的時間,收效有限,反而讓企業產生依賴。隨著綠色技術成本的不斷下降,可再生能源激勵力度的逐步削減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因此,需要逐步擺脫補貼依賴。
三是,采取靈活多樣的激勵政策,建立市場化的管理體制。當前,加快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國際共識,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已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面臨更深層次的矛盾和體制機制束縛,必須借鑒國際經驗,加強政策引導,以市場配置資源為主導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體制機制,破解產業發展面臨的難題,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陳柳欽為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首席研究員,教授)